原廣州日報社長戴玉慶(資料圖)
  原廣州日報社長戴玉慶案昨日在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繼續開審,庭審從早上9點30分持續至晚上7點30分,審判長宣佈擇日宣判。
  3月28日,該案已在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審,當天庭審至下午,因戴玉慶情緒激動引起身體不適而終止。
  常永強是否向戴玉慶行賄200萬?
  昨日庭審中,戴玉慶對5筆共250.1萬元的受賄控訴全部予以否認。
  在戴玉慶被控受賄的250.1萬元中,最大的一筆來自原廣州日報社廣告處副處長常勇強。根據起訴書,常勇強為了獲得戴玉慶在崗位調整及職務晉升等方面的支持與關照,於2006年至2010年間,先後分10次送給戴玉慶200萬元現金,每次20萬元。
  戴玉慶在庭審中對這筆200萬的受賄款項進行了否認。
  昨天,辯護律師當庭出示了常勇強的三封手書信件,在這些信件中,常勇強表示“戴玉慶等人的筆錄是指名道姓逼我編造的”。
  常勇強在其中一封給廣州中級人民法院的信中寫道:“公訴人起訴我犯受賄罪和行賄罪的指控基本不是事實,我所有供述筆錄都是在遭受刑訊逼供而非法獲取的……我實在受不了,就陸續編造了受賄500多萬、行賄200萬的筆錄,其中戴玉慶等人的筆錄還是指名道姓逼我編造的,期間,我也多次反映這些筆錄是我受不了編的,但反遭更變本加厲的折磨,……7月5日下午,辦案人員甚至當面撕碎我又一次遞交的反映編造筆錄的材料,並強逼我吃下去。”
  在常勇強寫給妻子的一封信中說:“你在信中提到報紙報道戴社受賄200多萬元,他更無辜,其中200萬就是我被指名道姓逼迫編造的。”
  在3月28日的庭審中,法庭曾當庭播放一段常勇強受審的視頻。在這段視頻中,常勇強先是對向戴玉慶行賄200萬元予以否認,表示“我沒有送過他錢”。但後來又改口承認了此事。常勇強在錄像中表現得十分糾結不安,雙手數次抱頭並用力揉搓頭髮,面對檢察人員的逼問,他說:“我罪有應得,但是我不想害人。”
  檢方對此則指出,辯護律師所出示的常勇強的三封信是否是其本人所寫,並且都是複印件,因此無從判斷證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。並且就算這三封信內容確實為常勇強本人所寫,也不能就因此推翻其犯罪事實。檢方說,常勇強寫給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信件是在其一審判決之後,不能排除其是因對一審判決不滿而有意翻供。
  受賄款項“去無蹤”?
  對於其他幾宗受賄指控,戴玉慶也一一進行了否認,說這五筆款項都“來無影去無蹤”。
  受賄的250萬花去哪裡了?法庭在3月28日審判時曾播放了一段戴玉慶接受廣州檢察機關問詢的錄像,在錄像中戴玉慶說這200多萬元被花在了學習英語、購買圖書及軟件等方面。在昨天的庭審中,戴玉慶質疑檢方:“我說在華爾街英語學習花了二三十萬,為什麼不去查一查?是否花錢去學英語了,這事查一查不就知道了嗎?”
  熟悉戴玉慶的一位老同事對記者表示,戴玉慶受賄用以學英語“根本不可能”,“他是翻譯《羅素文集》的人啊!報社老總中有他這樣的英文水平的人少之又少。”這位老同事曾與戴玉慶一同出游,他回憶戴玉慶晚上從不跟大家一起唱K娛樂,總是白天游覽名勝古跡,晚上就在賓館看英文報紙。
  辯護律師稱,戴玉慶父母已故去,沒有孩子,唯一的直系親屬是妻子,兄弟姐妹間也很少來往。他沒有私家車,平時節假日出門都坐公交車。
  辯護律師還說,通過翻閱卷宗,發現多處筆錄明顯有複製粘貼的跡象。“並且,所有的參案人員行賄時都有一套固定的行為模式,像是流水線作業。”辯護律師質疑說,比如,寫到常勇強行賄時,必然是“我在大樓上處理公務時,常勇強打我電話說找我談一談工作,然後就拎著一個袋子出現在我的辦公室。”
  “五條罪我一宗也沒有犯。我沒有罪,不需要自首。”與戴玉慶在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控訴的否認態度形成鮮明對比的,是檢方作為證據呈現的戴玉慶此前在廣州市紀委和檢察院的9份有罪供述。
  戴玉慶昨日稱,之所以之前承認受賄,是因為受到了“外力壓迫”。他說在辦案過程中,他受到了精神摧殘、暴力恐嚇、噪音裝置干擾睡覺以及催眠等,甚至已經出現了嚴重的幻聽和幻覺現象。
  檢方:紀委調查不屬於刑事審判活動內容
  檢方指出,戴玉慶一直辯稱自己是受到廣州市紀委的逼供、誘供情況下作的有罪供述。但實際上,紀委的調查並不屬於刑事審判活動的內容,紀委“雙規”期間獲取的材料,並不是訴訟活動,檢方並不會當作證據來使用。
  戴玉慶稱,偵查人員在紀委“雙規”期間就提前介入,導致他在偵查階段時一直受到精神壓力,所以才做出有罪供述。對此檢方認為,戴玉慶不能提供參與紀委詢問的偵查機關人員的姓名,也不能提供紀委非法取證的時間節點。並且據東莞檢方調查,廣州市檢察院並未提前介入廣州紀委辦案的過程。廣州市檢察院專門就此事做出了一份情況說明。
  檢方說,談到定案的問題,如果因為戴玉慶翻供就推翻之前他所做的多份有罪供述,顯然是不可能的。2012年9月24日至10月10日間,戴玉慶在廣州市檢察院所作的9份筆錄中,他均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,並且供詞內容是基本一致的。而從筆錄形成的時間來看,大部分是在白天進行的,最遲的一次詢問在19:35就結束了,不存在疲勞詢問或者連續詢問的情況。他在“雙規”期間形成的材料並未作為定案依據。
  檢方認為,如果戴玉慶在“雙規”期間受到逼供、誘供,他在偵查期間應該是有機會進行說明的,但是他在偵查期間依然是做有罪供述。案件指定到東莞市檢察院管轄後,公訴人先後兩次提審戴玉慶,在第一次詢問時,戴玉慶對大部分指控進行翻供,僅承認收受劉某萍、肖某初的賄賂,在第二次詢問時又否認了所有指控。檢方認為,可以看出他從全部供述到部分翻供到完全翻供的策略。
(原標題:戴玉慶案續審未判 控辯雙方“事實”大相徑庭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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